世界洪門組織(WHO)標識
世界洪門組織(WHO)是成立於美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是美國國內稅收法案規定的非營利機構。
世界洪門組織(WHO)使命
新時代、新形象、新洪門、新使命。新時代的洪門,傳承洪門忠義愛國精神,摒棄傳統幫會陋習;洪門的新形象,現代非政府組織,用先進管理方式獲得洪門可持續發展;新洪門以產業發展促組織進步,以品牌運營為成員創效益;以實業報國促和平統一,以共同進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世界洪門組織(WHO)是全球洪門昆仲交流、合作、互助、發展平台,世界洪門組織(WHO)的宗旨是“忠義愛國,促進中國和平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
世界洪門組織(WHO)服務全球洪門機構,聯絡全球洪門昆仲,秉持洪門忠義精神,帶領全球洪門昆仲走創新包容、兼收並蓄、和而不同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發展之路,為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為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服務。
世界洪門組織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的名稱為世界洪門組織,英文名 WORLD HONGMEN ORGANIZATION,簡稱:WHMO。
第二條
本組織是全球洪門社團、洪門昆仲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國際性非政府組織。
第三條
本組織的宗旨是:團結全球洪門昆仲,規範、引導全球洪門機構,推進中國和平統一,加快中華民族偉大複興進程,推進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實施。
第四條
世界洪門組織總部設在美國科羅拉多州。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一)舉辦各種愛國主義宣傳活動,介紹全球洪門事業發展的各種動態和進展,大力推廣宣傳中國和平統一方針、政策;聯絡全球華人、華僑,舉辦會議、聯誼活動,傳播、傳承中華文化,促進華人、華僑、華社間交流與合作;舉辦國際性論壇、文化交流、賽事等活動不斷擴大洪門的社會影響力。
(二)聯絡從事洪門文化研究的理論工作者和相關人員,開展洪門文化學術研究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培訓洪門愛國忠義文化行業人才,提供課程培訓、谘詢、考核、認證等服務,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素質。
(四)組織洪門成員人才、 信息和社會組織聯係網絡, 開展多渠道、 多形式的交流與合作。
(五)建立國際性信息傳播平台,開展與包括港、澳、台地區在內的國際性洪門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六)協調全球洪門機構的關係,維護洪門機構和會員的正當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組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以從事和支持洪門事業的單位為主,個人會員以社會各界從事或熱心研究、推廣洪門文化工作的專業人士為主。個人提交(填報)登記資料即成為準成員,經世界洪門組織秘書處審核通知繳納會費後成為正式成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組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組織的章程,有加入本組織的意願;
(二)單位、個人會員應繳納會費,所有會員應積極參加本組織的活動;
(三)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以及洪門社團、山堂等均可申請加入本組織成為單位會員;
(四)從事洪門文化領域的理論研究或實務推廣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與業務活動能力,可申請成為本組織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填寫提交《世界洪門組織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世界洪門組織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核準後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組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組織的各項活動;優秀會員有機會在世界洪門組織網站上展示個人及所在單位形象;
(三)單位會員獲得本組織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免費獲取本組織有關宣傳資料;
(五)對本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組織章程,執行本組織的決議;
(二)維護本組織合法權益;
(三)積極支持和協助本組織開展工作;
(四)主動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組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出應書麵通知本組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參加本組織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二條
會員不得從事有損本組織聲譽的活動或未經本組織理事會授權自行從事相關活動, 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損害洪門形象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世界洪門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製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本組織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六)審議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本會內部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 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組織設立由不超過 25 位理事長辦公會議,理事長辦公會成員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長辦公會行使第十八條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理事長辦公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辦公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長辦公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 會理事長辦公會成員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辦公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即可隨時召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長 1 人、副理事長(幹事長) 7-9人、秘書長 1 人(專職)。各職位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世界洪門組織製定的發展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組織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或組織協調能力強;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人員擔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組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確需留任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組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兩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四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 2/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組織理事長為本組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組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確定處理本組織重大事務。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事後應報理事會備案;
(二)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
(五)代表本組織簽署有關重要文檔。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落實各項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審定報理事會備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世界洪門組織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會員會費;
(三)機構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組織按照相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組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組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組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製度, 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督。資產原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組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接受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組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組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組織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 由理事會 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組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組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 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組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組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 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按 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組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2022年8月2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世界洪門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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