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門二十一則
第一則、犯罪而波及他人者,捕之處死,輕朝兩耳。
第二則、奸淫兄弟之妻室,與兄弟之子女私通者,處死不恕。
第三則、誘拐兄弟至國外者,刖兩足。
第四則、因圖賞以捕縛兄弟者,處死。
第五則、詐稱香主,為一切事件之指導者,處死。
第六則、示外人以儀式書及會員之憑證者,刖兩足,再笞百八。
第七則、新丁有僭越之行為者,到一耳。
第八則、泄漏會中事件於外人者朝兩耳,再笞百八。
第九則、以惡意語其兩親之事者,則兩耳。
第十則、恃強欺弱,恃大侮小者,皆兩耳。
第十一則、私行毀壞香主之名聲,或對香主用邪曲之言語者,利兩耳。
第十二則、兄弟起義時隱身不出者,朝兩耳。
第十三則、可救兄弟之時不救助,或詐作不知者,朝兩耳,並加笞百八。
第十四則、盜劫兄弟財衣不還者,利兩耳。
第十五則、私自毀傷兄弟或浪費其錢財者,聊一耳。
第十六則、他省有召募兄弟之文書到來,匿不應召者,處死。
第十七則、為外人嘲笑誘惑,即說出會情者,到兩耳,並加笞七十二。
第十八則、管理事件有過情之舉,或任意消費會中之資本者,則兩耳,並加笞百八。
第十九則、入會後一月以內不納會費者,到兩耳,並加笞七十二。
第二十則、強請於兄弟,或欺虐之者,朝兩耳。
第廿一則、破壞規則而抗拒定刑,或歸罪他人者,聊兩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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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門AI助手整理:
犯罪而波及他人的,將其抓捕並處死,輕者割掉雙耳。 與兄弟妻子私通,或與兄弟的子女有不正當關係,處死,不容寬恕。 誘拐兄弟帶到外地,砍掉雙足。 為了利益而抓捕兄弟,處死。 冒充香主,假稱自己是指揮一切事務的人,處死。 向外人展示儀式書或會籍憑證,砍掉雙足,再打八十鞭。 新加入的成員若有越權行為,割掉一隻耳朵。 將會中事務泄露給外人,割掉雙耳,再打八十鞭。 用惡毒的語言侮辱自己父母的,割掉雙耳。 仗勢欺壓弱小,或依仗自己的身份侮辱他人,割掉雙耳。 私下破壞香主的名譽,或用邪惡的語言攻擊香主的**,割掉雙耳。 在兄弟起義時躲避不出,割掉雙耳。 在兄弟需要救助時不施援手,或假裝不知情,割掉雙耳,並打八十鞭。 偷搶兄弟的財物而不歸還,割掉雙耳。 私自破壞兄弟的身體或浪費其財物,割掉一隻耳朵。 其他地區有人發來征召兄弟的文件,而自己隱瞞不報,處死。 為外人嘲笑或挑唆,並泄露會中的情況,割掉雙耳,並打七十二鞭。 在管理事務時做出不當行為,或隨意揮霍會中的資金,割掉雙耳,並打八十鞭。 加入會後一個月內未繳會費,割掉雙耳,並打七十二鞭。 強迫兄弟,或欺負虐待他人,割掉雙耳。 破壞規則並拒絕接受懲罰,或把罪責推給他人,割掉一隻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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